1、税收居民是指在一国居住(或具有一国国籍),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并受该国法律管辖的自然人或法人。
2、居民或公民通常由于其与某一特定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而被认定在该主权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在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如果满足住所标准、居所标准或停留时间标准这三个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标准的的自然人,就要向居住负无限纳税义务,其在全世界范围内取得的所得都要向居住纳税,这样的居民称为税收居民或财政居民。
3、税收居民身份是企业或者个人享受中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待遇的基础。税法意义上的居民并非依据国籍标准,税收居民身份判定是按照各国国内法,由于住所、居所、成立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而进行的税法层面的税收身份界定。
4、实际征管中,对于上述法律和法规中诸如“住所”、“居住满一年”、“中国境内”、“中国境外”、“一次不超过30日”、“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等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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