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关于计发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相关规定:
1、计发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按本人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算起。
2、因冤假错案而间断护理工作,平反纠正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其间断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3、护士和卫校、护校教师之间调动工作岗位,其护龄、教龄可合并计算。
4、原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到地方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其原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中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5原在集体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调入全民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其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6、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和休产假、探亲假期间,可计算护龄。
7、正式调离护理工作岗位,从第二个月起,取消护龄津贴。如再调回护理工作岗位从事护理工作,其前后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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