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
2、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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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