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满即可办理备案上班。
依据《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应当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应当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扩展资料:
公务员录用的相关要求规定:
1、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任职定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2、试用期间发现新录用公务员有不具备公务员条件、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不能胜任职位工作等情形的,取消录用。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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