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驾驶员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并有侵害到他人或者社会公共的利益为前提,需要驾驶员或者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而且需要使用现金进行赔偿。
2、在很多情况下,驾驶员并不是车辆的所有者,所以有些情况,事故的赔偿垫付人不止是驾驶员一人,还有车辆的所有者。如果驾驶员一个人的经济能力没有办法偿还这次事故的造成的损失,那么车辆的所有者也需要进行赔偿。
3、所有者对受赔偿人具有上诉权,只有驾驶员没法进行的赔偿下,才必须进行赔偿。在很多实际发生的事故中,受害者一方经常是把驾驶员和车辆所有者或者所在单位一起告上法庭。但是,法律规定的很明确,只有驾驶员没法以一人之力偿还时,才有所有者偿还这一说。这种垫付责任是为了弥补受害者的损失,不是为了减少驾驶员的责任。
4、车辆所有者或者驾驶员所在单位作为事故的垫付者,是因为其与驾驶员有着特定的法律关系,垫付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是为了减轻受害者的损失,但是这种垫付赔偿责任也是有限制的。如果事故车辆的所有者和所在单位并不是同一个个体的话,那么在发生事故后受害者为了减少上诉的麻烦,可以将二者都列为被告,赔偿损失因为二者对驾驶员造成的事故都有独立承担垫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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