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年12月,《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正式对外发布,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期女职工劳动保护。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至少10分钟工间休息;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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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