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缴纳契税。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契税。
二.需要交纳契税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2)第二条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行为需要交纳契税。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使用拍卖、招标、双方协议的方式;土地使用权转让可以使用出售、交换、赠与的方式,但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房屋买卖包含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三.纳税义务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等由获得产权的一方的交纳契税。以房产作投资的,产权承受人缴契税;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经营企业,免纳契税;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照章纳税。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产,应照章缴纳契税。房屋交换,交换房屋的价值相等的不征收契税;其价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四.补充。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还有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关键词: 房前 必须 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