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三条特约单位经办人员受理信用卡时,应审查下列内容:
(1)确为本单位可受理的信用卡。
(2)信用卡在有效期内,未列入“止付名单”。
(3)签名条上没有“样卡”或“专用卡”字样。
(4)信用卡无打洞、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
(5)持卡人身份证或卡片上的照片与持卡人相符。
(6)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和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
关键词: 信用卡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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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