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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内迁移户需要的资料

更新时间:2021-06-01 19:51:07

  1、凡符合条件需办理市区内户口迁移的,除提供入户人及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因投靠直系亲属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户主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属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则需提供原件)、(属“农迁农”的还需提供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原件)。

  3、因住房调整要求入户的,需提供合法的房产证明或单位分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驻穗办户口迁入房改房的,需提供市公安局核发的《批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属单位集体户口迁出的,提供单位同意迁出的证明)。

  4、因离婚、变卖房屋、原房屋被屋主合法收回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家中的,需提供迁入地业主的合法房产证明、入户人的《离婚证》或房屋变卖、被屋主收回的相关证明,户主及业主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迁入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户主及业主同意迁入证明。

  5、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或辞职、解聘及工厂倒闭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家中的,除需提供迁入地业主的合法房产证明、户主及业主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迁入地分局办证中心、户主、业主同意迁入证明外,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的,提供工作变动或单位转制的证明、原单位出具的同意迁出证明及现工作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口的证明。因辞职、解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辞职、解聘的证明。属工厂倒闭的,提供原工厂倒闭的证明。

  6、属驻穗办集体户口工作人员及家属和福利院集体户口的儿童,以及监外执行人员,要求市内迁移的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属驻穗办集体户口工作人员及家属的,提供市公安局的《批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合法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福利院集体户口的儿童,提供市公安局的《批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属监外执行人员,提供区公安分局的《批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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