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
申请登记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提交的相关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登记主管机关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2、审查:
登记主管机关受理企业集团核心企业的申请登记后,应审查核心企业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3、核准:
登记主管机关经过审查和核实后,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的规定,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
4、发照:
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登记主管机关应分别颁发有关证照,并及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领取证照,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
5、公告:
对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企业集团自核心企业的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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